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港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港簡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曹瑞宏被告郭木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662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郭木山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20時30分許」更正為「20時30分前某時」,第4行之「蒜頭1袋」後補充「得手」,第5行之「而未遂」刪除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即
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郭木山為本案犯行,而遭告訴人 黃世昌 發覺時,已將竊取之蒜頭1袋從田裡取出,得手後將之置於其所騎乘之機車旁準備離去,此為被告於偵訊時自承明確,並與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且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是被告當時雖尚未離去現場,然已將竊得蒜頭1袋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此時已竊盜既遂甚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本案僅竊盜未遂,尚有未洽,惟罪名並無變更,僅既遂、未遂之不同,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竟恣意竊取告訴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所竊之物業經警發還告訴人;兼衡被告本案所竊物品之價值、犯罪動機,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查被告所竊蒜頭1袋,業經警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曹瑞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662號被告郭木山男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木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3日2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松北段781地號土地),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黃世昌所有之蒜頭1袋(重約40台斤),惟尚未離去即遭黃世昌發覺而未遂,經警到場以現行犯將郭木山逮捕到案,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世昌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木山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世昌於警詢中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雲林縣○○○○○○○○○○○○○○○○○○○○○○○○○○○○○0○○○○○○○○○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翻拍照片1紙在卷可佐,經核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檢察官曹瑞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吳鈺釹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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