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李昀融 被告 劉人瑋 訴訟代理人 林咏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易卷第43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
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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