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承擔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立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 被告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可捷 被告立特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契約承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4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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