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26號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彭原君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提出相對人彭原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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