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6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池玉蘭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 陳廣武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4月17日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廣武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廣武為該會所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列為失蹤人口,時年92歲,生死不明迄今,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個人資料列印頁面、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訊查詢服務頁面、失蹤人口案件表等件為憑。前經本院於108年6月5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陳廣武生死者陳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陳廣武於失蹤屆滿3年之105年4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陳廣武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文松附錄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8條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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