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羅靖淵 被告 林天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4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