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俊安 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據聲請人提出之債務清理條列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
色聯單)所示,聲請人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而後毀諾,請提出上開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請清楚表明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而毀諾,例如失業、客觀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等情事。又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有再次向各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如有,請出具與各家銀行簽定之還款協議書,另應表明是否有繼續還款?如已毀諾,則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毀諾原因。
㈢聲請人父親 林義芳 現年60歲(00年0月00日生)、母親吳錦
慧現年為56歲(00年0月00日生),均尚未屆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說明聲請人父母有何不能工作而須聲請人扶養之情;又聲請人表明支出父母之看護費用每月新臺幣(下同)20,000元,請說明父母係因何情事須受看護?於何處受看護?並提出支出看護費用之相關證明;另請說明看護安定費之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及看護安定費?㈣聲請人表明每月支出房租8,000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
本,並說明每月租金金額多寡?又聲請人係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而聲請人之父、母、兄弟姊妹亦均設籍於此,請說明父、母、兄弟姊妹間係如何分攤租金?㈤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㈥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㈦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6月起至105年5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
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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