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王志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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