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18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6,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62,182元)。
二、請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354號及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64號等本票裁定影本各1件。
三、請提出被告乙○○、丙○○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