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7年3月15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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