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807號聲明人乙○○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丙○○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