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上訴人 許文嘉 即信毅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一、上訴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具名(簽章)之上訴狀。二、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狀之具狀人為 許崇洲 ,並非本件當事人,亦非經合法委任之代理人,而其書狀雖列許崇洲為送達代收人,然此亦非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所指定(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參照),難生指定之效力。再者,上訴狀之聲明僅記載原判決廢棄,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聲明尚未完備。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陳谷鴻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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