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327號債權人 蘇曉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柏丞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新臺幣23,000元許久,且有恐嚇威脅債權人為由,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附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而未敘明債務人欠款之原因事實,未亦就前開事實、債務人之欠款金額及該欠款之約定清償日期提出相關證據以為釋明。則本院司法事務官尚難僅依前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即推斷債權人所述事實為真,並產生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薄弱心證。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㈠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於某時向債權人借款若干元…),並就前開陳述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請求,並請指明法律依據(例如:基於借款、損害賠償…等關係請求)。㈡就債務人積欠金額為新臺幣23,000元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狀附Line對話紀錄不足釋明債務人所欠金額)。㈢指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狀附Line對話紀錄不足釋明雙方已約定何時清償)。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