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10號聲請人 陳川宏 即豪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豪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同意就任為豪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0年12月27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101年1月11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訴訟案件尚未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573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2年6月16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2年6月17日起展延至102年12月16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