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金柱律師
蘇千晃律師 周珮琦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春鈴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甄庭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