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4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HAITRUONGPHI(中文名:蔡長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營偵字第4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HAITRUONGPHI(蔡長飛)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5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所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無犯罪紀錄之素行,到案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未就學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經查,被告為越南國籍之外國人,於民國108年4月11日以工作為由,抵達我國,後因行方不明,於110年8月18日經廢止居留許可,現為逾期居留狀態等情,有被告之外籍人士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37頁),審酌被告本案所犯係在我國境內酒後駕車,致生危害於公共交通安全,且於我國逾期居留時間已長達3年多,實不宜繼續在我國境內居留,依其犯罪情節、危險性及比例原則,應認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驅逐出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琨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4011號
被 告 THAITRUONGPHI(越南籍)
男 41歲(民國72【西元1983】
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縣○
○鄉○○○00○0號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 雄收容所收容中)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HAITRUONGPHI(中文名:蔡長飛,下稱蔡長飛)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1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附近飲用啤酒3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16日)0時13分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經臺南市○○區○○路0號前,因前開機車車牌已因主體不存在逕行註銷,經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攔查,發現其身上帶有酒味,並於同日0時13分當場對其施予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長飛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A21202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琨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 湛 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