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順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陳永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如附表所示本院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受刑人陳永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9日│98年8月2日│98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452、1540│偵字第1452、1540│偵字第1452、1540│││號│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10│98年度訴字第1010│99年度訴字第101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10│98年度訴字第1010│98年度訴字第1010││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1月4日│99年1月4日│99年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8號│字第178號│字第17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日│98年11月26日│98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452、1540│偵字第1944號│偵字第85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10│98年度訴字第1208│99年度訴字第79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18日│99年3月4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10│98年度訴字第1208│99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號│號│││├────┼────────┼────────┼────────┤││判決│99年1月4日│99年1月25日│99年4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8號│字第337號│字第924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5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4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判決│99年4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92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