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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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晶瑩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存字第123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二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債券代號A九六一0一),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932號民事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10萬元乙張為擔保,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5201號提存在案。其後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2號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現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236號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10萬元乙張在案。茲因前開公債業已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以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前曾為假扣押供擔保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查核無訛,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原提供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霜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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