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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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益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人 林明雄 相對人 林李桂美
林佳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存字第261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金額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4763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前經鈞院裁定命聲請人提供新台幣(下同)叁佰叁拾陸萬元或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
1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97年度存字第2616號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第1期債票,金額叁佰肆拾萬元整在案。茲因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即將於民國101年1月屆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聲請變換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
4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763號裁定、97年度存字第2616號提存書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陳原因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裁全字第4763號、97年度存字第2616號等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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