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一、台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Olga,Helene,Odile,SimoneDamiron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范鮫律師 林之嵐 律師 楊代華 律師 劉怡莎 律師 簡維克 律師再審原告TechnicolorS.A.法定代理人FredericRose再審原告ThomsonConsumerElectronics(Bermuda)Ltd.法定代理人SophieLeMenaheze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史馨律師
林元祥 律師 郭哲華 律師 褚衍嵐 律師再審原告GeneralElectricCompany法定代理人H.LawrenceCulpJr.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張炳坤 律師 曾至楷 律師再審被告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 劉荷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周漢威 律師 孫則芳 律師 宋一心 律師 李秉宏 律師 趙珮怡 律師 薛煒育 律師 李艾倫 律師 張譽尹 律師 蔡晴羽 律師 朱芳君 律師 王誠之 律師 曾彥傑 律師 蔡雅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Olga,Helene,Odile,SimoneDamiron為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再審原告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由 柯安卓 (AdrienFabriceCadieux)變更為Olga,Helene,Odile,SimoneDamiron,有經濟部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陳麗芬法官黃書苑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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