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43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由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定有明文。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8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名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依前揭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並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105年6月3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提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上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再審聲請人雖於105年7月11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正委任狀之裁定聲明異議,因上開命補正委任狀之裁定,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裁定,依法不得抗告,再審聲請人對之異議,於法不合,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