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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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440號聲請人甲○○(即三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三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5月25日就任為三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東公司)清算人,並於同年8月14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聲請本件清算參與分配金額有誤,三東公司已依法提出異議,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11月26日起展延至97年5月25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白俊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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