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乙○○?????丁○○?????丙○○?????辛○○?????戊○○?????甲○○????共同送達代被告壬○○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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