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5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查其犯罪事實所侵害者,為原告之配偶 邱美姬 ,原告既非因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而受損害之人,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自屬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