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徐政雄 被告 陳志明
張清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楊貴雄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