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宗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宗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宗珉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7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