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軍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育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瀆職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育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育松因瀆職罪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本院以101年軍上字第1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