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6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退學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619號聲請人 許亦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2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王碧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鍾啟煌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鈺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