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0號原告亞業工程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晉華 被告泉慶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訴訟代理人 張芳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