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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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94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4605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7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39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932、23917、25149號、第23029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959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469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丁○○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丁○○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手機門號及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並無收購他人手機門號、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提供手機門號及金融帳戶供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犯行,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為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在臺北市○○區○○○○○街附近,以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身分證、健保卡,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影印使用,並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易付卡申請書上簽名後,交由該男子持至臺北市○○區○○街○○○號之遠傳電信門市,申請0000000000之手機門號使用,同日並偕同該名男子前往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以自己名義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上訴書將帳號末碼誤載為「三」)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該不詳男子,嗣某詐欺集團取得上開丁○○所提供之手機門號及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詐欺犯行:
㈠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不詳成年男性成員於九十五年十月八
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mtoami」刊登虛偽拍賣Dopod818Pro手機廣告,並以0000000000手機門號作為聯絡方式,致 徐崇瑋 因而陷於錯誤,並撥打該手機門號與該不詳成年男子協議以九千五百元購買上開手機一支,並依該不詳成年男子之指示,於九十五年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七分許,以跨行轉帳方式,將九千五百元匯入 陳雯蘭 (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以下均同)所申辦之臺北圓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徐崇瑋遲未收到購買之手機,且亦無法與該賣家聯絡,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㈡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十九時左右,在雅
虎拍賣網站上以帳號「mtoami」,自稱「小小張」的男子,佯稱拍賣SONYT50數位相機,致 吳信炫 陷於錯誤,參與競標並誤以為得標,因而撥打得標信上留有000000000、0000000000手機門號與自稱「小小張」之男子聯絡後,依該自稱「小小張」男子之指示,於同日晚間十時三十一分許,以跨行轉帳方式,將一萬三千元匯入上開陳雯蘭之臺北圓山郵局帳戶內。嗣因吳信炫遲未收到購買之相機,且亦無法與該賣家聯絡,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㈢該詐騙集團成員,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至十八日間,在雅
虎拍賣網站上使用如附表所示之不同帳戶在雅虎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販賣電視遊樂器、手機、遊戲主機、數位相機、iPodnano等物之拍賣廣告,致使如附表所示之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參與競標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丁○○之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戶內,旋為該詐欺集團成員悉數提領一空。嗣因己○○等人未取得所購買之物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徐崇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吳信炫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分別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崇瑋、吳信炫、被害人己○○、甲○○、戊○○、癸○○、辛○○、乙○○、壬○○、丙○○、庚○○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遠傳電信申辦易付卡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一件、通聯調閱查詢單一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北營字第○九五○九○四六二七號函所檢送之陳雯蘭於臺北圓山郵局開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影本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各一件、告訴人徐崇瑋提出之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吳信炫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各一紙、多普達Dopod818Pro手機之拍賣網頁資料、SONYT50相機之拍賣得標信件資料各一件、被害人己○○、戊○○、癸○○、辛○○、乙○○、壬○○、丙○○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一紙、被害人甲○○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一紙、被害人庚○○提出之存摺影本一件、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華峽存字第九六○八○五號函所檢送之被告於華南銀行三峽分行開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各一件、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按身分證、健保卡乃表彰個人身份之重要物件,其具專屬性、私密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使用他人之證件,一般人亦均有應妥善保管,防止被他人不法使用之認知;再者,今日一般人至電信公司申辦手機門號並非難事,且申請程序至為簡便,實無另行取得他人名義申租之手機門號使用之必要;又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金融卡,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融帳戶作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取得,且同一人均得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苟見不詳人士借用他人名義申辦手機門號及向他人蒐集金融帳戶使用,自屬可疑;況近年來,社會上各式詐財手段迭有所聞,被告對此應無不知之理,足見被告對於該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其名義申辦手機門號使用及收取其存摺、金融卡、密碼,可能用於詐財,使偵查機關不易偵查一節,應有所預見,竟因貪圖不正利益,貿然提供身分證、健保卡等物予不詳之成年男子申辦手機門號使用,及將其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該不詳男子,顯有容認犯罪事實發生之本意,其有幫助該詐欺集團利用該手機門號及該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丁○○提供自己身分證、健保卡等物予不詳之成年男子申辦前開手機門號,連同上開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一併交予該名男子轉供詐欺集團使用,使該詐欺集團作為對被害人等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聯絡及取款工具,顯係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身分證、健保卡予不詳人士申辦手機門號及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幫助詐欺之行為,使得詐欺集團分別詐騙告訴人徐崇瑋、吳信炫及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己○○等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罪。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未論及被告幫助該犯罪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吳信炫及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己○○等人部分事實,惟此部分犯罪事實與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被告幫助詐騙告訴人徐崇瑋部分),分別有同一事實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檢察官函請移送本院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九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三二、二三九一七、二五一四九號、第二三○二九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九五九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業如上述,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本院審酌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出借名義申請手機門號,連同其金融帳戶一併交予不法詐欺集團使用,助長他人犯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惟考量被告並非實際遂行詐欺犯行之人及其年齡、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揭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一)本件被告係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將其自身之身分證、健保卡等物提供予不詳成年男子影印申辦上開手機門號使用,已如前述,原審判決認係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交付之情,尚有未洽。(二)另被告除提供身分證、健保卡予該不詳男子申辦手機門號使用外,同日尚偕同該名男子前往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以自己名義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嗣供某詐欺集團為如犯罪事實編號一、㈢所示之詐欺犯行,而觸犯幫助詐欺罪名,且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洽,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從而,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害人│購買物品│付款金額│賣家聯絡方式│付款方式││號│││(新臺幣)│││├─┼───┼─────┼────┼────────┼───────────┤│一│己○○│WILL電視│11,000元│帳號:不詳│96.4.17中午12時44分許││││遊樂器1台││電話:0000000000│在南投縣○里鄉○○路││││││(為 黃玉選 申設,│158號以南投縣水里鄉農││││││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會ATM轉帳││││││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下均同。)││├─┼───┼─────┼────┼────────┼───────────┤│二│甲○○│Sony│10,600元│帳號:oia0615│96.4.17下午1時30分許││││Ericsson││電話:0000000000│以臺灣銀行網路ATM轉帳││││W950i手機││(為 馮仲宏 所申設│││││1支││另案由本院審理,│││││││以下均同。)││├─┼───┼─────┼────┼────────┼───────────┤│三│戊○○│ 任天堂 Wii│22,400元│帳號:oia0615│96.4.17下午1時58分許││││主機1台││電話:0000000000│以國泰世華銀行ATM轉帳│├─┼───┼─────┼────┼────────┼───────────┤│四│癸○○│數位相機│9,000元│帳號:不詳│96.4.17晚上7時58分許││││1台││電話:0000000000│以中國信託ATM轉帳││││││(為馮仲宏申設,│││││││另案由本院審理,│││││││以下均同。)││├─┼───┼─────┼────┼────────┼───────────┤│五│辛○○│SHARPT91│10,000元│帳號:不詳│96.4.17上午10時29分許││││手機1支││電話:0000000000│以中華郵政公司ATM轉帳│├─┼───┼─────┼────┼────────┼───────────┤│六│乙○○│任天堂Wii│11,200元│帳號:不詳│96.4.17下午5時1分許││││主機1台││電話:0000000000│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轉帳│├─┼───┼─────┼────┼────────┼───────────┤│七│壬○○│任天堂Wii│10,000元│帳號:oia0615與│96.4.17晚上7時34分許││││主機1台││vicky_620812│在臺北縣永和市○○街││││││電話:0000000000│以國泰世華銀行ATM轉帳││││││0000000000││├─┼───┼─────┼────┼────────┼───────────┤│八│丙○○│iPodnano│3,600元│帳號:yanwan1972│96.4.17晚上8時46分許││││4G一台││電話:0000000000│在臺北縣○○鎮○○街│││││││65號以華南銀行ATM轉帳│├─┼───┼─────┼────┼────────┼───────────┤│九│庚○○│任天堂Wii│8,500元│帳號:vicky_6208│96.4.18上午10時許││││主機1台││12│以ATM轉帳││││││電話: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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