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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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並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