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乙○○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甲○○、乙○○均明知 鄭元綺 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至95年11月26日止,在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加入甲○○、乙○○與不詳姓名年籍之臺灣地區人民「 冬瓜 」、「天哥」及賴金麗、 黃書雲黃春嬌陳扎志任斯 、「 小雨 」、「 小靜 」、「 小菲 」等大陸地區成年人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鄭元綺所涉詐欺案件,業於97年6月23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乙○○並於96年11月23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供前具結證稱:「鄭元綺是95年中旬約7、8月在大陸的珠海加入我們集團的,他負責的部分是總務,實際上是負責水電等類似打雜的工作」、『酬勞是「天哥」定規則的,總業績中,甲○○可以抽百分之五,我也是抽百分之五;鄭元綺是抽百分之三』等語;甲○○亦於97年1月18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供前具結證稱:「我和鄭元綺、乙○○都一起做到95年12月。鄭元綺是負責總務的部分,他是在95年10月份時在珠海加入我們的集團」等語。詎甲○○、乙○○事後為迴護鄭元綺,竟於97年3月11日,在本院97年度易字第83號案件審理中,就鄭元綺涉嫌上開詐欺案件出庭作證時,經法官告知得拒絕證言,其等表明仍願作證,法官再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依法命其等朗讀結文內容且在結文上簽名具結後,猶針對鄭元綺是否加入其等詐欺集團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鄭元綺沒有加入其等之詐欺集團云云,足以影響本院法官審理鄭元綺究否涉嫌上開詐欺事實認定之結果。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甲○○及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22號案件扣案之教
戰手冊、鄭元綺手機翻拍畫面、被告乙○○於96年11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00、1322號案件之具結證述及證人結文、被告甲○○於97年1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00、1322號案件之具結證述及證人結文、鄭元綺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97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本院97年度易字第83號案件於97年3月11日之審判筆錄及被告甲○○之證人結文、被告乙○○之證人結文。
四、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意旨可參)。是被告2人既為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不實證詞,而該證詞涉及鄭元綺究否為詐欺事實認定之結果,是其所為虛偽陳述內容當與案情具有重要關係。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爰審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手段,其浪費司法調查之資源,造成損失,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甲○○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而被告乙○○於偵查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其2人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即本院97年度易字第83號審理鄭元綺被訴詐欺案件,該案判決於97年6月23日確定後,被告2人始於本院99年
3月26日審理中自白上開偽證犯行,即不得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刑法第168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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