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志斌
陳久桓 被告 邱道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捌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保證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大元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大元旅行社)邀訴外人邱
周燕玉、 邱浩元 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102年7月31日起分別向原告借款,金額利率期間如附表所示,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於其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
5條第6款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大元旅行社103年
7月26日起未依約償還借款及利息,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4,887,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略以: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而其之前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空言系爭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未提出足以阻卻、消滅原告債權事證。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是本件被告係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云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原告預納合計49,411元附表:
┌─┬──────┬────┬────┬─────┬───┬───────────────┐│編│借款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計算期│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間│├───────┬───────┤│││││││逾期6個月以內│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10%│按原利率20%│├─┼──────┼────┼────┼─────┼───┼───────┼───────┤│1│600,000元│102年7月│103年7月│自103年6月│4.487%│自103年6月30日│自103年12月31││││31日│26日│30日起至清││起至103年12月│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30日止││├─┼──────┼────┼────┼─────┼───┼───────┼───────┤│2│500,000元│102年10│103年10│自103年7月│4.587%│自103年7月18日│自104年1月19日││││月18日│月17日│18日起至清││起至104年1月18│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日止││├─┼──────┼────┼────┼─────┼───┼───────┼───────┤│3│400,000元│102年12│103年12│自103年7月│4.487%│自103年7月12日│自104年1月13日││││月12日│月12日│12日起至清││起至104年1月12│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日止││├─┼──────┼────┼────┼─────┼───┼───────┼───────┤│4│1,000,000元│103年3月│104年3月│自103年7月│4.587%│自103年7月31日│自104年2月1日││││31日│27日│31日起至清││起至104年1月31│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日止││├─┼──────┼────┼────┼─────┼───┼───────┼───────┤│5│200,000元│103年3月│104年3月│自103年9月│4.587%│自103年9月30日│自104年3月31日││││31日│27日│30日起至清││起至104年3月30│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日止││├─┼──────┼────┼────┼─────┼───┼───────┼───────┤│6│187,000元│103年3月│103年9月│自103年8月│4.587%│自103年8月31日│自104年3月1起││││31日│26日│31日起至清││起至104年2月28│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日止││├─┼──────┼────┼────┼─────┼───┼───────┼───────┤│7│1,000,000元│103年4月│103年10│自103年7月│4.587%│自103年7月30日│自104年1月31日││││30日│月17日│30日起至清││起至104年1月30│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日止││├─┼──────┼────┼────┼─────┼───┼───────┼───────┤│8│300,000元│103年5月│104年5月│自103年8月│4.587%│自103年8月8日│自104年2月9日││││8日│8日│8日起至清││起至104年2月8│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日止││├─┼──────┼────┼────┼─────┼───┼───────┼───────┤│9│600,000元│103年6月│103年12│自103年7月│4.587%│自103年7月11日│自104年1月12日││││11日│月11日│11日起至清││起至104年1月11│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日止││├─┼──────┼────┼────┼─────┼───┼───────┼───────┤│10│100,000元│103年6月│103年12│自103年8月│4.587%│自103年8月11日│自104年2月12日││││11日│月11日│11日起至清││起至104年2月11│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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