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2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 張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聲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