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馬于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于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527元(計算式:577,137元+利息及違約金63,389.51元=640,5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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