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蘇志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62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257元蘇志士及自民國096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72659元自民國096年0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緣相對人蘇志士於民國92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98916元整。1.其中26257元整,自民國096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2.其中72659元整,自民國096年0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8916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