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0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告CAPARMURAT(中譯名: 木拉特 )被告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署長)訴訟代理人 許妙瑛 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係土耳其籍(護照號碼:M00000000),以在我國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並經勞動部以民國106年12月18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56907號函(下稱勞動部106年12月18日函)取得聘僱許可名義,於107年1月2日向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申請居留延期獲准,其居留效期至110年1月3日。嗣原告因103年11月至104年10月間涉犯稅捐稽徵法刑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2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勞動部以107年7月24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10547號函(下稱勞動部107年7月24日函)通知原告,撤銷勞動部106年12月18日函,且不得再於境內工作,並副知被告所屬相關單位。原告不服勞動部107年7月24日函,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經勞動部以107年8月13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12128號函同意停止執行至行政院訴願決定之送達生效日止,並副知被告所屬相關單位。嗣該訴願案經行政院以107年12月17日院臺訴字第1070219754號訴願決定駁回在案,勞動部以107年12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19754號函通知原告應繼續執行勞動部107年7月24日函,並副知被告所屬相關單位。案經被告審認原告居留原因消失,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3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以108年2月20日移署南雲服字第1088114112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廢止原告居留許可,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並應依限出國(即於送達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出國,或羈押、拘提、管收或強制出國原因消失之翌日起10日內出國)。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處分認定原告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之居留原因消失,係以勞動部107年7月24日函作為基礎(即前提要件),故原告就勞動部107年7月24日函所提行政爭訟之結果,為原處分是否應予撤銷之先決問題。茲因原告不服勞動部107年7月24日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5號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卷宗查明屬實,宜待上開行政爭訟結果為何,再決定如何處理本件行政訴訟,以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之情形,故本院認在關於108年度訴字第125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吳俊螢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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