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偉明被告龍助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闕世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永勝書記官陳蒼仁通譯蘇正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莊偉明犯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之違反第28條停工通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龍助營造有限公司因法人之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之違反第28條停工通知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莊偉明係址設新北市○○區○○街○○○號1樓「龍助營造有限公司」承造座落於宜蘭縣○○鎮○○路與文化路之「蘭陽烏石港大飯店有限公司旅館新建工程」之工地主任,為「龍助營造有限公司」之受僱人。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派員至該新建工程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該工作場所2樓室內樓板開口,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有墜落之虞,而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8條規定,通知應於108年7月25日12時至108年8月23日12時停工改善,改善完成後得立即申請復工。莊偉明竟基於違反停工通知之犯意,於108年7月25日至108年8月6日間某時許,未申請復工,即逕於2樓室內樓板開口處,施工設立帷幕骨架而違反停工通知。
三、處罰條文: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陳蒼仁法官黃永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附錄法條:
勞動檢查法第3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6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違反第27條至第29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