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嘉蔓 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傑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4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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