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96號聲請人慶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秀郎 相對人 黃阿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二號裁定」及理由欄中關於「1,050,000元」及「90年度裁全字第62號民事裁定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七四六號裁定」、「10,500,000元」及「96年度聲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