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254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債務人 郭舫怡 (民國00年0月0日生)法定代理人 蕭玉薇 債務人 郭登維
一、債務人郭舫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登維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郭登維戶籍設於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郭登維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郭登維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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