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債權人 林小靖 債務人鴻廣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竣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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