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