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64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6424號
  原   告 創造科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揚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642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下午4點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原告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整,及自本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件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前向原告購貨,金額共計為新台幣438375元整。惟原
告依約交貨後,詎被告竟未依約付款,嗣履經催索,僅獲
部分清償,迄今尚欠121608元,均未獲給付,為此,爰依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之所示。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關於被告主張其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75679元云云,惟查
,被告積欠原告之總金額為439375元,退貨部分4575Kg,
共計貨款240188元加上已給付之76579元,尚欠121608元

四、證據:
原證一:出貨單影本3紙。
原證二:對帳單、退貨單及支票等件影本各1份。
乙、被告部分: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被告於91年3月份起與原告開始進行交易,數年來已交易
數十筆交易,原告之貨品品質及交貨期均符合標準,被告
也未積欠任何債務。
(二)被告於94年7月份向原告訂購一批原料6000Kg,單價50元
/Kg,並於94年7月22日付款100000元,於94年9月22日付
款115000元,該筆原告被告係售予大陸客戶,發現品質不
良無法使用造成退貨並運回台灣,後經同業得知原告改變
原有之配方以致品質與以前皆不同。
(三)原告得知品質發生問題後,又陸續提供3次樣品予客戶測
試後,與原來之品質相同,而其中時間已延誤約2個月時
間,客戶之庫存已用完,若因此而影響客戶對其國外買主
之交貨日期延誤而必須空運,則造成之損害非常之鉅。因
此被告協商原告必須空運部分原料供客戶急用,然後再生
產一批原料以海運方式運送。
(四)由於原告原料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以同業慣例,本因由
被告全部吸收,被告基於交易數年,體諒產銷一體及多年
情誼,遂告知原告其所造成之損害共同承擔。被告遂將所
有應給付之貨款、退貨損害詳列清單,並付清所有餘額。
(五)被告支付及損害之明細說明如下:
⑴不良品:315000元(97年7月交貨)
⑵良品:438375元(95年8至10月交貨)
⑶造成損害之費用:193343元,共同負擔2分之1為96671元

⑷不良品經加工1425Kg×50元/Kg=49875元。
故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75679元(000000-000000-00000+
49875)
三、證據:
被證一:貨款及退貨明細影本1份。
被證二:出口對帳單影本2份。
被證三:客戶請款單影本1份。
被證四:收費通知單影本2份。
被證五:退貨通知函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利海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