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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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劉○峯訴訟代理人曹○種被告劉○山
劉○莉劉○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劉○○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劉○山、劉○莉、劉○帝各負擔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劉○莉、劉○帝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於民國99年00月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劉○○死亡時無配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劉○○之子女,為被繼承人劉○○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4分之1,兩造業已就不動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茲因被告劉○莉、劉○帝均早已遷居國外,兩造未能就系爭遺產達成分割協議,而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分割之協議,系爭遺產又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是原告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遺產,並請求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部分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存款部分亦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劉○莉、劉○帝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劉○山則抗辯稱:同意分割遺產,但應沒有存款遺產,且不動產部分希望能鑑價,如果原告要房子就給原告,原告就把錢拿出來分給其他繼承人,如果原告不要房子,就由被告共有,被告拿錢給原告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再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於99年00月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劉○○死亡時無配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劉○○之子女,為被繼承人劉○○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4分之1,兩造業已就不動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因被告劉○莉、劉○帝均早已遷居國外,兩造未能就系爭遺產達成分割協議,而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分割之協議,系爭遺產又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4件、除戶謄本2件、繼承系統表1件、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件、建物登記第第一類謄本1件為證,被告劉○山雖辯稱並無存款遺產云云,惟核與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明細不符,且被告劉○山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自難憑採,又被告劉○莉、劉○帝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劉○○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劉○○之遺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其中不動產部分分割為分別共有,存款部分則分歸兩造各自所有等語;而被告劉○山則主張不動產部分應予鑑價,如果原告要房子就給原告,原告就把錢拿出來分給其他繼承人,如果原告不要房子,就由被告共有,被告拿錢給原告等語,經核原告不同意被告劉○山主張之分割方式,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對於兩造最為公平合理,被告劉○莉、劉○帝對於上開分割方式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謝麗首附表:
一、不動產: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編號│土地│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公尺)││├──┼───────────┼─────┼────┤│1│臺南市○區○○段○○號│00000│00000000│││││分之0000│└──┴───────────┴─────┴────┘┌──┬───────────┬────┐│編號│房屋│權利範圍│││││├──┼───────────┼────┤│1│臺南市○區○○段0000建│全部│││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二、存款: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編號│項目│金額│├──┼──────────────┼────────┤│1│○○銀行○○分行│新臺幣0000元│├──┼──────────────┼────────┤│2│○○商業銀行○○分行│新臺幣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