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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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1、2、4之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3所列之罰金,併執行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刑法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