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文貴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3日下午2時│107年3月5日上午11時│107年3月11日凌晨4時│││30分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043號│第3175號等│第3175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29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事實審│││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29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107年9月25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64號│第2589號(編號2至4前│第2589號(編號2至4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年3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3日晚上6時3│107年2月27日中午11時│107年3月11日晚上6時│││分許│12分許│4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75號等│第3175號等│第3175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事實審││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89號(編號2至4前│第2590號(編號5至12│第2590號(編號5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年3月)│1年6月)│1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3日晚上6時│107年3月31日晚上7時│107年4月17日晚上8時│││15分許│34分許│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75號等│第3175號等│第3175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事實審││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90號(編號5至12│第2590號(編號5至12│第2590號(編號5至1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1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7日上午9時30│107年4月30日下午2時│107年5月27日上午10時│││分許│26分許│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75號等│第3175號等│第3175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事實審││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107年度易字第837號││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108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90號(編號5至12│第2590號(編號5至12│第2590號(編號5至1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1年6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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