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告 王月里
林育詩 原告 林雪玉 被告 曾玉婷 上列被告曾玉婷因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4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3人請求被告因其等車禍受傷之損害分別為賠償新台幣171,913元、369,150元,215,403元本息,然就上開損害金額,仍有詳為調查之必要;準此,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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