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李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每次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