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江明霞 被告 廖玉美 上列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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